2 基金审核指引(第二号)— 中短债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二号

中短期债券基金审核指引

一、限制中短债基金的组合久期,明确组合久期在3 年以内的基金方可称为中短期债券基金。

二、限制中短债基金投资的个券剩余期限,明确中短期债券基金不得投资于剩余期限在7 年以上的债券。

三、控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要求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要求单只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五、在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加强对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的揭示,提醒投资人注意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二)“在利率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上报基金申请材料时和托管银行或主代销银行就中短债基金的流动性问题签订协议,一旦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或其他流动性问题,可由托管银行按市价购买基金所持有的部分债券以应对赎回。

七、控制单只中短债基金的规模,指导中短债基金承诺在超过一定规模时(暂定100 一150 亿)时停止接受申购,以降低单只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八、采用影子定价弥补摊余成本法的估值缺陷,用影子价格来跟踪债券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偏离。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确定影子价格。

九、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公开影子价格的确定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季度报告中说明各类债券的估值方法,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其估值方法的运行原理或机制。

十、在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当摊余成本法估值和影子定价的组合偏离超过0.5%时,实行强制调整制度(要求当天组合中持有债券中偏离超过0.5%的个券按照公允价格估值,并在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详细说明组合调整和强制偏离调整的具体程序。

十一、要求基金管理人向监管机构报告在按照影子定价进行公允价格估值调整前后十个工作日内的申购赎回情况,监督投资人的套利情况。

十二、要求基金管理人制订有关规则,约定一定数额以上的申购赎回应当提前预约,对于没有提前预约的大额资金,可以拒绝接受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

十三、加强对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揭示利率风险和估值偏离等方面的不足,例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摊余成本法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等类似表述的说明。

十四、规范销售宣传,区分中短债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防止误导。至少包括以下:

(一)在招募说明书封面明确揭示“中短期债券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明确规定中短债基金的久期限制要求,久期3 年以上的不得称为中短期债券基金;

(三)中短债基金的费率标准应适当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总费率应控制在0.80%以上(货币市场基金总费率一般为0.68%);

(四)中短债基金不得出现年化收益率等方面的表述(可披露净值增长率或30 / 60 / 9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十五、要求基金公司只能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证券化产品。